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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離婚訴訟可否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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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離婚訴訟可否缺席宣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缺席審理:

(1)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