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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哪一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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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哪一份有效

(一)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

我們認為如果這些協議簽訂的時間都是在離婚登記前的,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對某些事項沒有約定的,之前的協議書有約定的,可以以之前的為依據。如果雙方在民政處登記後又簽訂補充協議的,認為是對原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爭議內容有處理的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無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後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的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