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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離婚協議一般一式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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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離婚協議一般一式幾份

離婚協議書需要一式三份,雙方各留一份,婚姻登記部門留一份。而實踐中遇到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