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前要進行產權稽核。要仔細檢視業主的房產證,注意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署名。如果有兩個人,在簽訂後邊的合同時就需要有兩個人的名字。
2、定金最好不要直接交到業主手中,而應該交由第三方監管。
3、簽訂書面協議時,最主要關注四個方面:產權情況、房產總價、交易稅費及日期,其中要注意的是書面協議裡面要明確交易稅費雙方如何分擔。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