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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併發症是否能申請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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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併發症是否能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併發症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工傷鑑定一年以後或者多年以後傷情嚴重變化、發展,可以重新認定或者重新工傷鑑定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