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別如下:
再次鑑定是對工傷鑑定前複查的結論不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再次鑑定,傷殘等級以再次鑑定結論為準。
複查鑑定是工傷鑑定前複查一年後,傷情出現變化申請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者的區別如下:
再次鑑定是對工傷鑑定前複查的結論不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再次鑑定,傷殘等級以再次鑑定結論為準。
複查鑑定是工傷鑑定前複查一年後,傷情出現變化申請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