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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重新鑑定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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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重新鑑定流程是什麼

在工傷鑑定最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確認,個人也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如果單位不配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關係的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