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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包括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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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包括多少人

1、聚眾鬥毆罪中的“眾”應該理解為鬥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眾鬥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為缺少“聚眾”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2、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鬥毆行為,如果在鬥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為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為,至少一方聚眾三人以上實施鬥毆才能達到聚眾鬥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

3、糾集者是否包括在“眾”之內,取決於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鬥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