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合同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需要註明房屋戶型、面積用途、權屬、有無裝修等基本資訊,在約定交付時也應當書面約定交接事項,證明檔案的提供和相關承諾保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