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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出現法定事由,仲裁時效會自動中止,中止事由消除之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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