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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
(二)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三)有利於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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