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時間包括立案、送達、答辯等期間。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送達期間:對於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若順利送達則較快,否則人民法院採取郵寄或公告方式,則需六個月。答辯期一般是三十日。
涉外案件的上訴期一般為三十日。如果對方在訴訟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式拖延時間,這個期限可能還會延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