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要約人判斷要約是否有效的標準是要約是否內容具體確定、要約是否送達到受要約人等,如果沒有具體內容,要約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