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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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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合同法》規定,可以將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綜合來說,訂金可以退,而定金則不可退。定金支付後,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協議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購房客戶在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情況下交納了“定金”,那麼向開發商要求無條件退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相反如果開發商出售的房子符合相關出售條件,如不願購房,則“定金”將不能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