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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食品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證明,在其使用限量內長期使用對人安全無害。
2、不影響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狀和理化指標,對營養成分無破壞作用。
3、食品新增劑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佈並批准執行的使用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
4、食品新增劑在應用中應有明確的檢驗方法。
5、使用食品新增劑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參雜、摻假、偽造為目的。
6、不得經營和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無產品檢驗合格及汙染變質的食品新增劑。
7、食品新增劑在達到一定使用目的後,能夠經過加工、烹調或儲存而被破壞或排除,不攝入人體則更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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