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
1、承攬人並不依附於定做人,而僱工是依附於僱主的;
2、承攬人有權自行安排工作的時間、工序等,而僱工只能依僱主的指示行為;
3、承攬人一般是自己準備所需裝置及工具的,而僱工的勞動工具及裝置一般是僱主提供的;
4、承攬人要承擔定做物交付前的風險,而僱工不用;
5、承攬人對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責任,而僱工不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