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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中僱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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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中僱主的認定

認定誰是僱主得看誰是勞務的實際受益者。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是誰,誰就是僱主。僱員的工作增大了僱主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僱主應為僱員損害承擔相應責任,這符合“利益與風險一致性”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