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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有權向僱員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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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有權向僱員追償嗎

這涉及的是僱主追償權問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裡的僱主不僅包括用人單位,還包括私人僱傭關係中的個人僱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認識《侵權責任法》第34條與第50條第1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適用關係,因為《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僱主與僱員連帶責任及追償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關於“僱主與僱員連帶責任及追償”的規定予以了否定,相反,乃《侵權責任法》的有益補充。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僱主有權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僱員進行追償。比如,僱員疲勞駕駛致使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損失,僱主賠償受害人後,僱主就有權向疲勞駕駛的僱員行使追償權。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符合有權追償的條件,但僱主追償的範圍不一定是全部,這取決於僱主是否對僱員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監督管理教育義務,換言之,僱主向僱員行使追償權能夠實現的範圍還要看僱主與僱員內部之間責任劃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