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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⑴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⑵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⑶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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