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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
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四是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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