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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參與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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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參與度問題

法醫鑑定的是損傷與疾病的參與程度,按照損傷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為完全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5個等級。

1、損傷與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單純損傷引起的疾病,損傷參與程度為百分之九十六到百分之百,損傷與疾病為為完全作用。

2、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疾病與外傷兩者獨自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為兩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損傷與疾病之間存共同因果關係,損傷參與程度為百分之四十六到百分之九十五,損傷與疾病為相等作用。

3、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損傷與疾病系間接因果關係,外傷為次要因素,外傷參與程度為百分之十六到百分之四十四,損傷對疾病為次要作用。

4、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損傷與疾病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外傷為輕微因素,外傷參與度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損傷對疾病為輕微作用。

5、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後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損傷與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外傷參與程度為0,損傷對疾病為沒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