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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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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4、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