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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過程中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2、連續煎炸食品的,累計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
3、不得以新增新油的方式延長食用油脂使用期限;
4、不得回收瀝油過濾的油脂作為油炸用油重複使用;
5、不得使用“老油”作為油炸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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