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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規收取物業費;
2、未經同意而增加服務;
3、延期交房;
4、未經相關部門批准;
5、沒有收房;
6、沒有籤合同;
7、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太差。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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