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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能否起訴配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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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能否起訴配偶賠償

這實際是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

因此,在因家庭暴力造成的配偶一方人身損害的情形,應當適用《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而言,遭受家庭暴力受傷的婚姻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配偶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了損害。

第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且必須是故意。

第三,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因此,配偶在離婚前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者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第四,提出損害賠償的配偶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即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自己不能有同樣的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