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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能申請人身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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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能申請人身保護嗎

遭遇家庭暴力能申請人身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