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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勞動者辦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即使勞動者在書面宣告中自願放棄辦社保,這樣的宣告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每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社會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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