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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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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養關係無效的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的;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3、違法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4、收養人有子女而收養非孤兒、棄兒或非殘疾兒童的;

5、收養人未滿三十週歲而收養的;

6、除公民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之外,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二者的年齡差距不足四十週歲的;

7、收養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8、收養程式不符合《收養法》相關規定等。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