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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走的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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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走的比賽規則

競走是一種發展耐久力的田徑運動專案,1867年起源於英國,男子競走1908年倫敦奧運會正式成為比賽專案,女子競走1992年奧運會10千米競步正式成為比賽專案。

競走的比賽規則:

競走運動員必須始終保持至少有一隻腳與地面接觸;競走運動員前腿從著地的一瞬間起直到垂直位置必須始終伸直,膝關節不能彎曲。

比賽中有6名至9名專職的競走裁判員監督運動員。規則規定,競走裁判員不能借助任何裝置幫助判斷,依靠眼睛來判斷運動員是否犯規。當運動員的行進方式違反競走技術的規定,表現出肉眼可見的騰空或膝關節彎曲時,競走裁判員須將一張紅卡送交競走主裁判。當競走主裁判收到針對同一名運動員的三張來自不同競走裁判員的紅卡時,該運動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並由主裁判或主裁判助理向其出示紅牌通知違規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