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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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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