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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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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的,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5、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6、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