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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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