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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跳遠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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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跳遠的規則

1、 應抽籤決定運動員的試跳順序;

2、 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跳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跳3次,試跳順序與他們前3次試跳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跳 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跳6次;

3、 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比賽助跑道進行練習;

4、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則判為試跳失敗: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跳躍中,運動員以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起跳線以外地面,從起跳板兩端之外的起跳線的延長線前面或後面起跳;

5、 測量成績時,應從運動員身體任何部位觸地的最靠近點量至起跳線或起跳線的延長線,測量線應與起跳線或其延長線垂直;

6、 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1次試跳成績,包括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