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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保胎假可以請一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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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保胎假可以請一個月嗎

勞動法沒有保胎假的規定,保胎應按事假處理;因為妊娠反應不能工作可以請病假。

《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都沒有保胎假的規定,女職工保胎,可以請事假;因為妊娠反應強烈不能工作的,經協議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診斷,需要休息的,可按執業醫師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病假條)的的建議,經用人單位批准休病假。

用人單位願意給予女職工帶薪假期保胎的,不受限制。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