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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式中的法定事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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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式中的法定事項包括哪些

聽證程式中的法定事項包括:

1、告知和通知;2、公開聽證;3、委託代理,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儲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