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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同意。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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