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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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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根據自己的真實情況進行填寫。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