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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如下: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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