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能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籤、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