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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佔用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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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佔用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如下: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5、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