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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的工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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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的工作程式

1、承辦人提出。以公文處理為例,承辦人應對照有關保密範圍,提出定密意見,並在載體上標識密級、期限或做出“非密”的標註。

2、稽核人審定。通常由機關、單位的部門領導履行。一是稽核是否屬於保密範圍。審批人批准。由單位主管領導以“簽發人”的形式確認。

3、如認為定密不準的,可以糾正。特殊情況,可由承辦人直接送領導審批。以上過程應注意:一是時間上,最長不得超過十日;二是應當有文字記載,包括定密內容、依據、時間、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密級的變更、解密可依照上述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