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建築面積有分攤面積,主要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另外,公有建築面積中,非公攤面積的範圍有以下幾點:
1、從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於分割檔案或協議的,按其檔案或協議計算分攤面積;無權屬分割檔案或協議的,可以按照建築面積比例來進行計算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