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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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