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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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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根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第三十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