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聚眾鬥毆的意思是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是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是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