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
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是基金監管活動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體現,基金監管應以保障投資人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首要目標。
(二)適度監管原則
市場失靈要求政府幹預,但現代市場經濟的政府幹預應是“適度”的干預,即政府監管適度。
(三)高效監管原則
正所謂高效監管,是指基金監管活動不僅要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實現基金監管的根本目標,而且還要通過基金監管活動促進基金行業的高效發展。
(四)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是指監管機構的設定及其監管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
(五)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也稱“結構性的早期干預和解決方案”,其精髓在於金融監管機構要儘可能趕在金融機構完全虧損之前採取有效措施,以便讓金融機構股東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損失。
(六)公開、公平、公正監管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監管原則,也稱“三公”原則,是證券市場活動以及證券監管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