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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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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徵是:

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防止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專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單位,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執法活動區別開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不屬於教育行政執法。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任何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