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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具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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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具有哪些特徵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

(四)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

(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