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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通訊地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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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通訊地址怎麼寫

寫現居住地地址比較好。勞動合同上的通訊地址也可以不寫。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