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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產權房買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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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產權房買賣的問題

小產權房買賣

1、小產權房作為一種物權,也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性質,既然有處分的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就可以買賣,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和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小產權房的買賣合理;

2、我國雖然頒佈了許多規定禁止城鎮居民農村購買小產權房和宅基地,但這些規定都沒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高度,依據最高法院對合同法的解釋,小產權房買賣有效;

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也是一種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債權關係,只是其由於證件不齊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過戶登記手續,未違反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法律或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小產權房的買賣有效。